摘要:2021年1月4日,因猫咪发生疾病,袁某将猫咪送至南宁市某宠物医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宠物店经营者陈某向袁某发送了疫苗接种记录的照片,该照片中显示部分疫苗接种时间早于所粘贴的疫苗生产日期,且“医生签字”一栏均空白。...
南宁市民袁某在某宠物店购买一只德文卷毛猫,初步体检就发现猫咪有炎症。此后,袁某与宠物店发生消费纠纷。近期,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涉宠物消费纠纷的案件。
购买猫咪后体检发现有炎症
2021年1月1日上午,袁某在南宁市某猫狗宠物店购买一只德文卷毛猫,并签订《德文卷毛猫转让协议》。当天下午,袁某通过微信向宠物店经营者陈某发送一份电子版《卷毛猫体检报告单》,体检结果显示血常规:白细胞指标偏高,提示有炎症;耳分泌物检查:镜下可见多量马拉色菌,耳道真菌感染……但袁某未以该体检报告单中的相应指标偏高为由向宠物店提出退猫。
2021年1月4日,因猫咪发生疾病,袁某将猫咪送至南宁市某宠物医院治疗,在诊疗过程中,宠物店经营者陈某向袁某发送了疫苗接种记录的照片,该照片中显示部分疫苗接种时间早于所粘贴的疫苗生产日期,且“医生签字”一栏均空白。2021年1月6日,南宁市某宠物医院对该猫的核酸检测报告单显示:猫疱疹病毒1型、猫杯状病毒结果均显示阳性(+),猫支原体结果中阳性(++)。
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
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向南宁市某猫狗宠物店退回德文卷毛猫,南宁市某猫狗宠物店向袁某返还购买款、赔偿该猫治疗费用及袁某为陪护治疗而产生的住宿费,并支付购买款三倍的赔偿金。
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猫时对该猫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判断,该猫在肉眼观察上不存在瑕疵。在原告领走猫的当天下午,原告即对该猫进行了初步体检,虽然体检报告显示该猫有感染的现象,但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德文卷毛猫转让协议》中,对无法从肉眼观察中初步判断猫感染疾病的可能有明确约定,此时原告并未以该体检报告中的感染情况提出退款等请求,说明该体检结果并非原告主张退款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宠物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袁某请求向宠物店退回所购宠物猫,宠物店退还其购猫款及支付三倍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宠物店提供的疫苗接种记录确实存在部分疫苗接种时间与所粘贴的疫苗生产日期不相符的客观情况,袁某基于该疫苗本的记录情况对疫苗接种的真实情况提出怀疑,符合常情常理,不管是否因宠物店内部管理问题所致,对消费者而言,其提供给消费者的出售凭证均存在记录上的瑕疵,故宠物店作为出卖方具有过错,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袁某购买宠物猫的当天即经体检发现该猫存在感染的情况,且此后病情加重,足以证实此后该宠物猫的治疗与当天的感染情况有直接因果关联。
据此,兴宁区法院判决被告南宁市某猫狗宠物店向原告袁某赔偿治疗猫产生的诊疗费9772.01元,并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否则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宠物店提供的疫苗接种记录应当与实际接种情况相符,其提供给消费者的出售凭证存在记录上的瑕疵,故宠物店作为出卖方具有过错,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当前我国国内宠物交易市场鱼龙混杂,购买的宠物患病也成为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由于宠物交易属于活体交易的范畴,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宠物的活体性质使得宠物消费领域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宠物的特殊属性与缺位行业标准,加之宠物市场的诸多弊病,导致众多消费者陷入“买卖容易维权难”的困境。因此,在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宠物店购买,通过线下交易的形式能更直观地了解宠物的健康、免疫等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同时,也应仔细阅读买卖合同,仔细阅读合同中涉及健康担保期间与纠纷处理、解决方案的条款,必要时可要求增加附加条款。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张渊莹
编辑 | 蓝梦
校对 | 韦一璞
审核 | 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