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晚9点,广西南宁一名男子看见店铺门口的一只猫,对其连续怒踢4脚,导致小猫死亡。期间,他还站在旁边看着小猫痛苦挣扎半分钟,离开之前又踢了一脚试探小猫是否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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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相关的报道和现场的监控视频,我来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与虐待动物相关的法律。因此,虽然虐待动物者需要接受道德方面的严厉谴责,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虐待动物,特别是虐待无主动物的行为,本身就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如果虐待动物过程中施虐者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了影响,或者施虐者拍摄了施虐视频并且上传到网络上之后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他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来看,这起事件中的男子虽然行为极为恶劣,但却很难被认定为犯罪。
但是如果施虐者在明知动物有主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虐待,施虐者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解释: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的不少有品种的宠物猫或者宠物狗都价格不菲,如果故意虐杀有主人的宠物,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购买宠物时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施虐者甚至有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
对于绝大多数思想和行为方式正常的人,面对他们不喜欢的动物时,一般也就是远离它们,顶多也就是赶走它们。然而这个人在面对身边的小猫时,却直接连踢四脚。眼看着小猫死亡后,还要再补一脚,以确保小猫真的死亡了。
他的整个施虐过程一气呵成,堪称恐怖。我想能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多多少少在心理方面存在着某些问题,甚至是人格上的缺陷。我认为这个人很有可能存在反社会人格。
其实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杀害动物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不然我们也没有办法每天吃到新鲜的猪肉、牛肉、鸡肉、羊肉了。但是杀害动物和虐杀动物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行为。
现代化的屠宰场在杀猪杀牛时都是通过高压方式进行屠宰的,基本可以做到一击毙命,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能减轻动物们的痛苦。而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则完全背离了这种原则,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杀害动物,而是发泄私欲或者纯粹的有某种心理障碍,而他的这种行为令人恐惧。
简单的说,你可以不喜欢动物,你甚至可以杀害动物,但是真的没有必要虐杀动物。